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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原则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5日  来源: 威海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whzmlvshi.cn/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确认,不能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视同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根据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由当事人的行为引起,?有行为引起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在交通事故中,?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有责任,则必定因其行为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从上规定可知,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作出评判,属于技术范畴,而不必考虑法律责任问题。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是指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及所起的作用;
  二是对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主观过错程度作出判定。判定“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判断依据。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 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Υ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Υ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Υ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Υ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δ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也?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Υ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有”检验法,即:如果?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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