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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建造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6日  来源: 威海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whzmlvshi.cn/

  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如被行政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等。
  相关案例:
  2005年12月10日,一家玩具厂将5间临街门面房出租给个体工商户王先生,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书》约定:租期自2005年12月10日起至2009年12月9日止;每年租金2.5万元,租金每半年付一次,每次付款提前10天;王先生期满未支付租金,玩具厂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王先生承租门面后,3间用于经营汽修店,2间给妻子开小吃店。2006年12月10日始,王先生就不向玩具厂交纳房屋租金了,经多次催告无效后,被玩具厂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书》,王先生承担自2006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法院审理后查明,玩具厂出租的房屋系占用耕地而建,没有合法的产权手续,故出租房属于违章建筑。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我国法律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建造房屋,故建在耕地上的建筑物属非法建筑,出租非法建筑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区分非法建筑行为和出租行为,建筑行为违法属于行政法规范的范畴,应受到行政法的制裁;出租行为是不同于建筑行为的独立民事行为,其效力不受建筑行为的影响,故租赁物为非法建筑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亦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故租赁合同应为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占用耕地建筑房屋的行为属于土地管理法禁止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民事法律效果为建筑人取得建筑物所有权。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可见,未经允许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应属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也应当看到,土地管理法所规范的只是占用耕地进行建房的行为,对于已经占用耕地进行建造了的房屋,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拆除,但并未对已经建好的房屋是否可以使用(包括出租),未做出禁止性规定。所以,尽管违法建筑的行为人根据行政法要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民法上其仍然是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在无其他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因素的情况下,该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因此,本案中王先生与玩具厂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因承租人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构成违约。按我国《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先生承担自2006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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