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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车辆货物无理被扣押,交警大队应承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3日  来源: 威海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whzmlvsh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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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车辆货物无理被扣押,交警大队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4年8月18日下午,某市个体服装经销商林某某骑摩托车在闹市行驶,在一条没有分道线的窄路上,林某某违章超车,与对向行驶的长途运输车司机都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林某某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市交警大队在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后,将郝某某的汽车和车上的货物予以扣押,井指定郝某某预付医疗费,送林某某去医院治疗。郝某某于8月18日交付了800元医疗费。林某某于9月1日出院。在此期间,郝某某多次请求交警队发还被扣汽车和车上货物,未被允许。同年9月20日,市交警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都某某对交通事故无责任。市交警大队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医疗费用的负担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并向郝某某发还被扣汽车和货物。郝某某认为县交警队是违法扣车,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在扣车和货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调解等环节上明显超过法定时限,违反行政程序,确属侵权,判决撤销市交警大队违法扣车和货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违法扣车和扣留车上货物直接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应由国家赔偿。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作为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第156条的规定办理。市交警大队已构成违法扣车和扣留车上的货物的行为。违法扣车涉及的是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问题。
  本案中,郝某某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对于交警部门违法扣车和车上的货物所造成的个人损失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郝某某的合法财产权受到损害;某市交警大队的扣车行为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郝某某的财产损失是由某市交警大队扣车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某市交警大队违法扣车直接导致郝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即两者之间有因果联系。所以,郝某某有权利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某市人民法院对郝某某提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请求立案审理,作出撤销被告扣车和货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并以调解方式解决赔偿问题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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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示】
  交警部门违法扣留车辆和货物的,承担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
  《行政诉讼法》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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