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一孕妇状告公交公司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杨女士终止妊娠与公交公司的过错具有因果关系,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杨女士医疗费等损失约25000元。
2007年11月16日,已怀孕三个月的杨女士乘坐徐州市公交公司的51路车行驶至第28中学停靠站台时,被另一辆11路车追尾撞上,致杨女士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外伤、闭合性腹外伤,之后出现先兆流产症状,遂行人工终止妊娠术,住院一段时日后出院。后又因“腹痛伴阴道出血半月余”再次入院行清宫术。因双方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杨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因公交公司驾驶员的过错受到伤害,之后出现先兆流产而行人工终止妊娠术,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