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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无驾照代移业主车辆撞人,物业、保安、车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7日  来源: 威海知名民事律师     http://www.whzmlvshi.cn/

□法律百事通400-880-5008上海报道

因业主擅自将车停在小区绿化带,物业保安李晓华多次上门希望其将车辆移开,但此时车主已经熟睡,李晓华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代为车主移动车辆,不料却撞伤了同小区居民王茵。近日,嘉定区法院依法判决各方赔偿王茵为伤情、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4487.3元。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王茵11911余元,余款扣除李晓华已经支付的6775.68元外,计5800.62元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李晓华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10月的一天,小区物业保安李晓华发现小区公共绿化带上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为此李晓华找到了车主徐伟家并两次上门,希望徐伟能将车辆移开。徐伟的母亲告知李晓华徐伟已经熟睡,问及李晓华是否会开车。由于有过开车经历,因此没有驾驶证的李晓华向徐伟母亲表示会开。徐母随即将车钥匙交给李晓华,让其代为移动车辆。

不料,李晓华在倒车时将同小区居民王茵撞倒,并将王茵卷入车底拖行数米,致王茵颅脑外伤,共花费医疗费17791.80元,其中包括李晓华支付的6775.68元。2009年5月,王茵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因车祸致面部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面部遗留明显色素改变的后遗症已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后因赔偿分歧,王茵将物业公司、保安李晓华、车主徐伟一起告上法庭。嘉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李晓华无证驾驶车辆致王茵身体损伤,李晓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次,李晓华系物业公司员工,因事发当日相关部门要到小区检查,才促使李晓华有代为移动车辆的主观想法和行为,李晓华移动车辆的目的是与物业公司的小区规范化管理密切联系的。另外,徐伟母亲将车钥匙交给李晓华代为移车,是基于李晓华的小区管理人员的身份,在两次催促下才促使其要求李晓华移动车辆,应视其为配合小区物业管理而做出的行为。因此李晓华移动车辆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雇主物业公司应承担王茵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但基于李晓华无证驾驶有重大过失,其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徐伟承担车辆所有人的连带责任。

对于王茵主张的整容费用因尚未发生,原告可待需要,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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